理智不等於正確

今天備考六級累了,看了羅翔老師的一個視頻。印象很深的是他說的一句話。
    法律依靠經驗,而非理智。
其實一開始我並不是很理解這句話的意思。剛剛洗澡的時候胡思亂想到我旦最近上熱搜的那件事,以及自己看了“青椒”相關文章直指高校“非走即升”政策“弊端”後,對於這件事起初的膚淺評價,忽然明白了羅翔老師意在所指。
其實很簡單,“理中客”並不一定代表正確,理性的立場也並非正義的立場。我們自以為的“客觀”,只是沒有切身體會時站在製高點的指手畫腳。
所有涉及到人、涉及到生命的命題,都不能夠僅僅依靠理智而揮斥方遒。
羅老師列舉的例子很簡單,就是強奸女性後使之懷孕,是否屬於造成嚴重後果?
我遲疑了,最後選擇說“是”,看到“回答正確”的這四個字有些恍惚。現在想想其實這個遲疑的原因很簡單,因為我不是受害者,我沒有這種慘痛的經歷,沒有在那種極端恨和恥辱之下面對是否要放棄一個無辜生命的選擇,沒有忍受父母和周遭旁人憐憫或者嫌棄的異樣目光,沒有考慮到孩子生下來後將會面對什麽樣的生活、能否被自己的母方家庭接納等一系列問題,所以我遲疑了,因為我覺得是,僅僅“懷孕”,可以選擇打掉或者不打掉,只要平安地生下來,是沒有“生命”危險的。
我只理智地看見了“懷孕”這個結果,把結果與造成它的前因完全割裂,自以為做到了客觀,但這樣的客觀,和社交平臺上的“受害者有罪論”又有多大區別呢?
現在剖析自己當時的想法,包括一開始自以為憐憫地說那位殺人犯“可能起初並不是這樣的人,他也是有原因的有壓力的”,這樣看似漂亮看似具有同理心看似非常具有“辯證意識”的說法對於受害者來說是多麽殘忍。
過分強調“理智”容易陷入“精英主義”的陷阱。因為保持理智是有前提條件的,那就是我們足夠幸運或者足夠強大,恰好躲開了飛來橫禍,這讓我們在受害者真實收到的創傷前本就產生了一層隔閡;如果還要用“理智”為達到一種臆想中的“平衡”將冰冷的公文和已定的價值判斷套用其中,那麽只會將公正越推越遠。
而我們強調情感不能幹擾司法的公正性,並不意味著情感的存在就毫無價值。事實上,純粹理智的判斷只能是書房裏的推理遊戲,它在具象的血肉人體面前是沒有價值的。
這可能也是法律“保護弱者”的思量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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